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确实推动全日制本科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项目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项目,开阔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外出学习交流生获得者必须符合外出学习学生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遴选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作为遴选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学生申诉进行仲裁。
第五条 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本科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及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专业要建立7-11人的评奖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本专业外出(境内)学习交流遴选工作。评奖小组应有未担任班团干部的学生代表1-2人参加,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负责审核。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外出学习交流生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行为文明,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是非分明,有大局观,不因个人原因影响外出学习交流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精神面貌,个人综合素质较高,无违纪行为,入学以来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本班前30%以内。
(二)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课成绩优秀,入校以来学习成绩总评(含选修课)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前30%。
(三)体育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体能测试合格。
(四)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无欠款并注册取得学籍者。
(五)退役复学、积极应征入伍或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及其它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六)符合接收学校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申请学生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同意承诺书中所列条款。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遴选为外出学习交流生:
1.无故拖欠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个人不能参评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生。
2.因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个人在处分影响期内,或因违纪受过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个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能参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生遴选。
3.其它情况不适合遴选作为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生的。
第四章 遴选对象及程序
第十一条 按我校与合作学校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及合作学校的专业设置情况,从对应的年级、专业遴选出等额的外出学习学生数。
第十二条 外出学习时段及费用,按我校与合作学校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外出学习交流生遴选工作在每年6月或12月进行,学生工作部(处)制定详细的遴选方案,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遴选条件,遴选出本学院的推荐名单,经学院领导审查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按要求审核无误后报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全校公示异议后,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 凡经学校选派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的学生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的学生所修的课程要求及成绩认定参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文体竞赛支教及交换生课程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院教发〔2018〕25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在学习交流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换或交流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交换或交流校方关于安全方面的规定,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坚决杜绝各种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交换或交流学习任务,并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外出(境内)学习交流资格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立即取消其外出(境内)学习交流资格,如已外出(境内)学习交流的立即召回,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审:杨先撰
二审:王潇婕
三审:文 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