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行为塑造、人格养成的重要阵地。寝室长是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在寝室安全管理及寝室成员自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学生寝室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加强寝室长队伍建设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及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寝室长的选任
第三条 寝室长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愿意为同学服务,对工作认真负责,能与同学融洽相处,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为人乐观、开朗、身心健康,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每一个学生寝室设一名寝室长,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本寝室成员民主推选产生,报学院备案。
第五条 寝室长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统一在每年3月或9月进行选举或调整,学院进行备案。
第三章 寝室长的职责
第六条 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团结带领本寝室同学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积极创建“文明寝室”。
第七条 以身作则,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督促引导本寝室同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自觉维护学生寝室正常地学习、生活秩序。
第八条 关心、关注寝室成员的思想动态和身心状况,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
第九条 做好寝室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寝室检查,协助宿管人员维护寝室正常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寝室,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精准掌握寝室成员出行、去向等情况,发现同学晚归及夜不归宿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层长报告并向辅导员报告,不得包庇隐瞒。
第十条 对寝室成员使用违禁电器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向层长报告并向辅导员报告。
第十一条 做好寝室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提醒、倡导寝室成员勤俭节约,注意用水用电、防毒防盗等安全。
第十二条 当寝室成员出现矛盾时,寝室长应及时进行调解,维护寝室安定、团结、和谐。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学校及各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寝室成员传达学校、学院和班级有关要求,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章 寝室长的考评
第十四条 寝室长由二级学院直接负责管理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为“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并推荐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志愿者”的评选,给予一定推优名额。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寝室长,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案(修订)》予以认定积分,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五条 寝室长考评工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年9月份完成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审:龚向隽
二审:王潇婕
三审:文 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