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异常情况,把危机扼杀在萌芽状态,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自助能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宿舍心理氛围,促进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形成,不断提高广大同学的心理健康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心灵成长环境,设立宿舍学生心灵使者。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选任
第三条 心灵使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为人乐观、开朗、身心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每个楼栋设1个心灵使者岗位。
第五条 心灵使者由心理咨询中心在心理学专业学生及心理委员中选拔产生,选拔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任命。
第六条 心灵使者每届任期两年,每年3月选任,可连选连任。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心灵使者人选,由心理咨询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干部接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实施任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心灵使者应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同学;工作中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注重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注重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能够与老师、同学保持良好的关系;参加心灵使者等培训活动;负责协助二级心理辅导站宣传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心理咨询中心指导下,随时观察了解同学们的心理动态,发现需要心理援助的学生及时上报给班级心理委员或院系二级心理辅导站。
第八条 心灵使者直接联系心理委员,定期开展心理委员例会,做好会议记录;负责收集反馈学生问题和意见建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建立工作日志,对负责的宿舍楼学生心理健康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向相关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宿舍内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心灵使者须认真落实学校及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心理委员传达学校、学院和班级有关要求,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心灵使者考核是评定心灵使者工作业绩、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也是完善“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机制、加强心灵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形式。
第十一条 心灵使者考核于每年11月进行,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二级心理辅导站评议和学校考核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 心灵使者考核内容:
(一)工作总结。撰写工作总结,包含从事心灵使者工作一年以来的履职情况。
(二)学生评议。考核小组组织所在楼栋的学生对心灵使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测评。
(三)二级心理辅导站评议。考核小组组织所在楼栋的二级心理辅导站对心灵使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测评(多个学院的楼栋,由相关学院共同测评)。
(四)学校考核。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心灵使者履职情况,结合心灵使者工作总结及学生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放入学生干部工作经历档案,同时运用于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为考核优秀的心灵使者通过推优程序向党组织推荐;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的评选中,设定心灵使者专项奖励名额。对考核合格的心灵使者,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方案(修订)》予以认定积分,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予以奖励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因外出交流学习、健康状况等原因,经同意离岗超过20天的,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或代管该学生所负责楼栋,不能出现空档情况,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审:龚向隽
二审:王潇婕
三审:文 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