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辅导员助理的管理,优化学生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高年级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中聘用辅导员助理,协助辅导员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第三条 辅导员助理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选聘条件
(一)原则上从同专业或相近专业高年级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中选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热心为老师、同学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与创新精神,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办事效率高,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突出。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并能协助辅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有才艺特长者优先。
第五条 辅导员助理的聘任
(一)原则上每位专兼职辅导员可配备1名辅导员助理。
(二)选聘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各二级学院核定选聘数额,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向二级学院公布选聘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自愿到各二级学院团学办公室报名,并填写《辅导员助理报名表》,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聘任、备案。
(四)聘期一年,考核良好及以上者可连续聘任。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进行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及团组织建设等工作。
(二)收集同学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同学思想动态,促进学生与校院之间的沟通,协助辅导员加强与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
(三)协助辅导员抓好学风、宿风与班风的建设工作。
(四)积极密切配合辅导员工作,主动与辅导员沟通交流。定期参加辅导员助理会议,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报告。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密切配合辅导员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特长,成为辅导员与学生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二)深入学生当中,每周走访所带班级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化解相互矛盾,每两周向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不少于1次。遇到特殊情况(学生情绪不稳、行为异常、夜不归宿、安全情况等),应立即向辅导员汇报。
(三)关心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树立良好学习风气,提高学习自觉性。协助辅导员做好考勤工作,每周考勤不少于1次。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班委会、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帮助所带班级学生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参加班、团干部会议,指导班级工作。
(五)每个月协助辅导员组织召开主题班会不少于1次。
(六)做好各项计划和总结,将工作的内容、时间、地点、目的、效果、活动预案作详实记录,留下书面材料以备存。
(七)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考核组,负责辅导员助理的考核工作。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考核组长。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20%)、工作能力(25%)、责任心(25%)、工作效果(30%)。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四)考核形式实行自我评价、学生评价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占10%,学生评价占50%,组织评价占40%。
1.自我总结与评价:辅导员助理按照工作职责与考核内容,总结每学期的工作,向考核组提交书面总结并进行述职与自我评价。
2.学生评议:每学期考核组负责组织辅导员助理所带班级不少于30%的代表进行不记名测评。
3.组织考核:在个人总结与述职的基础上,考核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辅导员助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组将自我评价、学生评价与组织评价按比例汇总,得出辅导员助理考核成绩,院内存档,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六)考核工作每年8月底至9月初进行(学生测评在6月、12月进行)。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各二级学院以不超过20%的比例拟定考核优秀人员报学生工作部(处)(不足1人者可推荐1人),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
(二)考核不合格者由二级学院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条 辅导员助理的待遇
(一)设立辅导员助理岗位补贴,每月5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二)各二级学院每月7日前汇总本学院辅导员助理岗位补贴支出表,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后,从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中支出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一)聘任后未能履行工作职责者或脱岗满一个月及以上者,经所在二级学院上报后,取消聘任资格,停发补贴。
(二)考核不合格者或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情况者,取消辅导员助理资格。
(三)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辅导员助理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审:龚向隽
二审:王潇婕
三审:文 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