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学习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创先争优、奋发成才、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实现“一扎根两服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评定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四条 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选,对学生申诉进行仲裁。
第五条 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奖学金评选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评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及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班要建立7-11人的奖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奖学金评选工作。奖学金评选小组应有未担任班团干部的学生代表1-2人参加,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负责审核。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热心助人,学年内两学期德育测评成绩均在80分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3.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或体能测试达标,环校园APP健康跑成绩合格(特殊情况除外);
4.个人未受到过学校或学院的通报批评;
5.凡在本学年或本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评定资格:
(1)无故未交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
(2)未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学生;
(3)德育测评不及格者;
(4)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并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学生;
(5)因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内的学生;
(6)经学校批准同意,在休学、延长学习时间及保留学籍期间内的学生;
(7)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及奖励标准:
1.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分别按照本班级参评人数的1%、2%、3%评定,其奖金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期,二等奖学10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600元/学期。
2.具体评定条件:
一等奖学金: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3%以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学生成绩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
二等奖学金: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10%以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学生成绩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
三等奖学金: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20%以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学生成绩平均分在70分(含)以上;
奖学金评定要求本学期德育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学期内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单科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各科成绩以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成绩为准。
按照四舍五入计算,班级人数少于50人时按50人计算。
3.学习奖学金除最后一学期外,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审推荐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各班、各学院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宁缺毋滥。
第十一条 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选,各班在辅导员主持下,由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初评名单,广泛听取意见,全班民主评选。评选结果经院领导审查后在全院予以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予以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立即取消其所获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取消其获得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4-2025学年度第一学期起执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2019年5月修订)》自行废止。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审:肖聶佳
二审:王潇婕
三审:文 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