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教育测评改革,引导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加客观、科学、系统地测评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9)2号)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通过测评,计算出每个学生一学期综合素质得分。一学年以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得分平均计算,得出学年综合素质得分。学生毕业时,以学生在校各学年的得分平均计算,得出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年均综合得分。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有效,强化过程测评、探索增值测评,改进测评效果,健全综合测评。坚持学生自主发展与学校科学引导相结合,德育导向与多元测评相结合。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适用范围: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交换、交流生和预科生专业分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资助中心、计划财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
本科生(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本科生(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测评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学生申诉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科生(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科生(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团学办主任、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二级学院本科(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综合测评以班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及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班要建立7-11人的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小组应有未担任班团干部的学生代表1-2人参加,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负责审核。
第三章 评测内容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共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劳育测评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生德育素质
主要从政治素养及表现、品德修养、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工作态度、集体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等方面进行考核。
1.德育分=基础分+辅导员综合测评分±附加(减)分。
2.每个学生记基础分60分。
3.辅导员综合测评分(满分20分)即辅导员在记录、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的基础上得出的分值。
4.德育加分:
(1)个人和集体思政类表现突出受表彰加分。
A、个人受表彰:国家级加15分/次,省级加10分/次,州级加8分/次,校级加4分/次,院级加2分/次,班级加0.5分/次;
B、集体受表彰:国家级加10分/次,省级加5分/次,州级加3分/次,校级加1分/次。
C、通报表扬者:校级(含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下文)加4分;院级加2分。
(2)一学期上课或集体活动无迟到、早退、缺旷加6分。
(3)获校级“文明寝室”、“党(团)员示范寝室”、“寝室文化建设优秀寝室”,其寝室成员加3分。一学期所居住寝室在卫生检查全合格,其他寝室成员加2分。
(4)参加志愿者活动加0.1分/次,如时间较长的按天计算,每天加0.5分,以此类推。
(5)在精神文明建设(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好人好事、无偿献血等)方面表现积极者,视情节加2-15分(加分由个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认定)。无偿献血每次加3分。
(6)积极报名参加应征入伍者加2分,体检加5分,入伍参军者加15分(不累计加分);完成兵役光荣退役复学后,每学期加15分。
(7)学生干部履职加分:
①校级学生干部(以在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为准)加分:
A、校学生联合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含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易班工作站(含社区易班工作站)干部,执行主席加4分、主席团成员加3.5分、部长加3分、副部长加2.5分、委员加1.5分;
B、辅导员助理、学生社区楼长加4分,学生社区层长、心灵使者、安全委员加3.5分,学生寝室长加2.5分。
C、校级其他学生组织(团体)干部,新闻中心记者团、国旗护卫队、大学生艺术团、春晖社、大学生礼仪队、青年成长服务中心、全媒体中心、社团管理部、军旅协会、大学生护校队、青春心理健康同伴社、乡村振兴服务队等学生干部。主要负责人加3分,次要负责人2.5分,下设工作部长加2分,副部长加1.5分,其他成员不加分;
②院级学生干部加分:
A、二级学院学生联合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含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易班工作站(含社区易班工作站)干部。执行主席加3.5分、主席团成员加3分、部长加2.5分、副部长加2分、委员加1.5分;
B、二级学院其他学生组织(团体)干部。主要负责人加2.5分,次要负责人2分,下设工作部长加1.5分,副部长加1分其他成员不加分;
③班级学生干部加分:
团支部书记、班长加3分,团支部副书记、副班长加2.5分,其他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加2分;
④学生社团、协会骨干加分:正式注册的校级学生社团、协会社长(主席)加2.5分、副社长(副主席)加2分、下设工作部长加1.5分,副部长加1分,其他成员不加分。
⑤相关说明:a.学生干部任职至少一学期,且能够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b.学生干部加分必须严格掌握、认真考核,与学生干部所在班级学风建设及寝室文明中的表现实绩挂钩,凡所在班级学风较差,所在寝室文明卫生较差的一律不能评定为称职。c.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选择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5.德育减分:
(1)受处分者:留校察看扣15分,记过扣12分,严重警告扣10分,警告扣8分,受通报批评者:校通报批评扣6分,院通报批评扣4分,班级通报批评扣2分,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但未达到受处分或在班级受批评的,视具体情况扣1-2分。
(2)上课或集体活动(集体活动一次按两节课)迟到一次扣0.5分,早退一次扣1分,旷课一节扣1.5分,相关情况由班委掌握。
(3)学期内有学术不端(指毕业论文、创新创业、大创项目等)现象者扣10分。
(4)学期内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私拉电线的每次扣4分,没有认领的寝室所有成员每人扣2分。
(5)报名应征入伍不参加体检者扣2分,体检合格不参加应征者扣15分。
6.其他认为需要加减分的,由个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认定。
(二)智育素质测评
包括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专业技能等方面。
1.智育分计算办法:
非体育学院学生:智能素质分=除体育课程外当学期所修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百分制计算)±智育加(扣)分;
体育学院学生:智能素质分=当学期所修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百分制计算)±智育加(扣)分;
2.各种计分方式的换算
等级制 |
五级分制 |
百分制 |
优 |
A |
5 |
95 |
良 |
B |
4 |
85 |
中 |
C |
3 |
75 |
及格 |
D |
2 |
65 |
不及格 |
E |
1 |
55 |
3.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缓考者,缓考课程每门按60分计算(不含因参加省级、国家级考试或比赛活动所造成的缓考科目)。
4.不及格科目一律按重新学习前的原始成绩计算,因作弊、旷考等原因导致考试成绩为0分的按0分计算,重新学习课程成绩不计入当学期成绩。
5.参加各级各类官方组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比赛的优胜者加分,按下列标准加分:
等 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优秀 |
参加未获奖 |
国家级 |
12 |
10 |
8 |
6 |
5 |
省部级 |
10 |
8 |
6 |
4 |
4 |
地厅级 |
8 |
6 |
5 |
4 |
3 |
校级 |
6 |
5 |
4 |
3 |
2 |
二级学院级 |
5 |
4 |
3 |
2.5 |
2 |
一般情况下,第1、2名为一等,第3、4名为二等,第5-7名为三等,第8名后为优秀奖,同一等级不同名次可按1分增减,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掌握。
以上各项竞赛多次得分者,同一参赛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参赛内容可以累加。
6.成功申报各类、各级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加分:
等 级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成员 |
国家级项目 |
12 |
9 |
省部级项目 |
10 |
7 |
地厅级项目 |
8 |
5 |
校级项目 |
6 |
3 |
7.在公开刊物发表作品或论文者加分:权威期刊15分,核心期刊12分,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10分,地州级以上期刊5分,校级2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依次递减2分)
8.英语、普通话、计算机过级加分:
A、英语通过国家级考试:英语专业过专业八级、普通专业过CET-6级加10分,普通专业过CET-4级加8分。
B、普通话等级测试:过一甲加10分,过一乙加6分,过二甲加3分。
C、计算机通过国家级考试:计算机专业过四级加6分,普通专业过四级加8分,过三级加6分。
9.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进入复试加分:985大学加15分,211大学加12分,双一流大学加9分,其它院校加6分。
10.资格证考试
A、教师资格证:笔试每过一科加3分,面试通过加3分。
B、技能证书:主要包括各级各类考级、考证等与学科专业相关的课外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二级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认定后加5分。
10.其他认为需要加减分的,由个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认定。
(三)体育素质测评
包括体质测试、体育课程、体育参与和体育竞赛等方面。
1.大一、大二年级:体育分=体育课成绩±体育加(减)分。
2.大三年级:体育分=体能测试成绩×80%+环校园APP健康跑成绩×20%±体育加(减)分。
3.体育学院及毕业班学生的体育分=体能测试成绩±体育加(减)分。
4.退伍入学申请免修、免测、免跑学生的体育素质分按《退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认定。
5.体能测试一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测试,第二学期开学时进行补测,测试成绩可作为该学年两个学期的体能测试成绩。
6.环校园APP健康跑成绩、免跑申请等按《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环校园APP健康跑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执行。
7.参加各级各类官方组织的体育竞赛的优胜者加分:按下列标准加分:
等 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优秀 |
参加未获奖 |
国家级 |
12 |
10 |
8 |
6 |
5 |
省部级 |
10 |
8 |
6 |
4 |
4 |
地厅级 |
8 |
6 |
5 |
4 |
3 |
校级 |
6 |
5 |
4 |
3 |
2 |
二级学院级 |
5 |
4 |
3 |
2.5 |
2 |
一般情况下,第1、2名为一等,第3、4名为二等,第5-7名为三等,第8名后为优秀奖,同一等级不同名次可按1分增减,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掌握。
以上各项竞赛多次得分者,同一参赛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参赛内容可以累加。
(四)美育综合素质测评
包括艺术知识、艺术体验和艺术展演等各方面。
1.美育分=美育成绩±美育加(减)分。
2.美育成绩
各二级学院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体育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院教发〔2022〕18号)中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美育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设置美育教育课程,学生美育分按美育课程的实际分数录入系统。
3.美育加分
参加各级各类官方组织的文艺竞赛的优胜者加分:按下列标准加分:
等 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优秀 |
参加未获奖 |
国家级 |
12 |
10 |
8 |
6 |
5 |
省部级 |
10 |
8 |
6 |
4 |
4 |
地厅级 |
8 |
6 |
5 |
4 |
3 |
校级 |
6 |
5 |
4 |
3 |
2 |
二级学院级 |
5 |
4 |
3 |
2.5 |
2 |
一般情况下,第1、2名为一等,第3、4名为二等,第5-7名为三等,第8名后为优秀奖,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掌握。
以上各项竞赛多次得分者,同一参赛内容取最高分,非同一参赛内容可以累加。
4.其他认为需要加减分的,由个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认定。
(五)劳育综合素质测评
包括劳动观念、劳动实践、群团活动等各方面。
1.劳育分=劳育成绩±劳育加(减)分。
2.劳育成绩
各二级学院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体育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院教发〔2022〕18号)中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设置劳动教育课程,学生劳育分按劳动教育理论和实践课程的实际分数录入系统。
3.劳育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开展的活动,每次加1分。
(2)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效率高加2分/次。
(3)退役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新生军事训练工作加10分,工作中个人获奖加12分,所带的连队获奖加15分(同时获得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积极参加预征班,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教官加10分,学员加8分。
4.劳育减分
(1)所居住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次。
(2)无故不参加劳动者扣3分/次。
(3)报名参加活动,中途确无故退出的扣5分,给该项工作开展造成困难或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0分。
(4)没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不爱护环境卫生而受批评者扣1-3分。
5.其他认为需要加减分的,由个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认定。
第四章 测评算法
第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美、劳素质综合测评记分办法如下:
(一)计算方式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德、智、体、美、劳五大模块原始分需要转换成绩标准分,转换公式如下:
(二)德、智、体、美、劳各部分分值权重
1.本科生德、智、体、美、劳标准的权数分别为:德25%、智50%、体15%、美5%、劳5%。
2.预科生德、智、体、美、劳标准的权数分别为:德15%、智70%、体7%、美4%,劳4%。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构成
1.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得分=德育标准分×20%+智育标准分×50%+体育标准分×15%+美育标准分×5%+劳育标准分×5%。
2.预科学生综合素质得分=德育标准分×15%+智育标准分×70%+体育标准分×7%+美育标准分×4%+劳育标准分×4%。
第五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二条 通知发布。学生工作部(处)发布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年级评议。各年级、班级本科学生(含预科)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评议确定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学院审核、公示。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对各级各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查评议,确定最终结果,并在全学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院存档、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存档备查,上报本科生(含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表彰均以参加官方活动受表彰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自行废止。
一审:肖聶佳
二审:王潇婕
三审:杜 波